近日,臺灣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布兩則公告,修訂了應實施強制檢驗的防爆電動機商品的相關檢驗規定。
第10030012550號公告則表明關稅細目為8501.40.10.00.8、8501.51.10.00.4及8501.52.10.00.3的防爆電動機將于2013年1月1日起實施此前修訂公布的檢驗標準CNS1057、CNS3618、CNS3376系列、IEC60079系列、CNS1056和CNS14400。規定要求相關商品防爆試驗部分(CNS3376系列、IEC60079系列)須取得經“勞委會”認可的型式檢定機構所核發的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及型式檢定合格報告,此類文件可替代標準檢驗局型式試驗報告的防爆試驗部分文件,其余電氣安規的型式試驗部分,須于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的指定試驗室取得型式試驗報告。公告還就原檢驗證書的有效期及是否可申請延期進行了說明。
檢驗檢疫專家提醒大陸相關企業:要認真研讀新標準,主動調整產品生產工藝及性能,以符合相應規定;要與客戶保持聯系,提前準備好相關報告文件;關注原檢驗證書的使用期限,符合條件的應積極申請延期;要合理安排訂單到貨周期,充分考慮商品流通過程中的細節問題,避免因一些小問題造成訂單無法按時完成帶來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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